申请人:宝琳娜·克日沃辛斯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8835号“organic z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组合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法院判决、商标含义、实际使用图片、类似商标档案、域外注册证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organic zoo”,虽然商标中含有“organic”,但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