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硅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07642号“AOGSE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38110号“ANG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2244号“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7873号“A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办公图片、租赁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OGSEMI”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读卡设备;集成电路;变频器;电容器(电信设备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信号转发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 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宣传等资料体现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信号转发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读卡设备;集成电路;变频器;电容器(电信设备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