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约翰农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32267号“槐花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槐花鸡”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易使公众理解为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