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80736号“涂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1936号“涂度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音形义不同,两商标可以区分,两商标实际主营服务不同,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自愿放弃4101项指定服务,以便于更好的指向其主要提供服务。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4102、4104服务项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对4102、4104项服务进行撤销。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结果确定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4101项的指定服务,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