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02731号“BRITISH BK KNIGHT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RITISH BK KNIGHTS 19402731

阅读:68082 2021-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柠檬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马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48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19402731号“BRITISH KNIGHTS BK…

  申请人:柠檬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马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48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19402731号“BRITISH KNIGHTS BK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719331号“BK”商标、第4187369号“BK及图”商标、第4138091号“BRITISH KNIGHTS及图”商标、第4681173号“BRITISH KNIGHTS BK”商标、第20190197号“BRITISH KNIGHTS BK”商标、第21274966号“BK”商标、第21274967号“BRITISH KNIGHTS”商标、第24830804号“B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增加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RITISH BK KNIGHT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0190197号“BRITISH KNIGHTS BK”商标、第21274966号“BK”商标、第21274967号“BRITISH KNIGHTS”商标、第24830804号“BK”商标申请日期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331号、第4187369号“BK”商标,第4138091号“BRITISH KNIGHTS及图”商标,第4681173号“BRITISH KNIGHTS BK”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9402731号“BRITISH BK KNIGHT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将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原异议人称为寄送给申请人的律师函快递单及译文;2、BRITISH KNIGHTS N.A LLC公司在美国商标注册信息;3、原异议人称为申请人向原异议人发送的关于兜售BK商标的相关邮件及译文;4、原异议人商标澳大利亚注册证明及译文。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于2016年3月23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申请注册日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反对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英文“BRITISH KNIGHTS”及字母组合“BK”,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识别部分“BK”、“BRITISH KNIGHTS”、“BRITISH KNIGHTS BK”相同或构成完整包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均属于人类日常生活穿戴的范畴,在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之处,故属于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五至八申请注册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有关原异议人在复审程序中提出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上述理由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且原异议人上述理由未经申请人质证,故本案对其上述理由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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