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海市新荣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向东方花园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8日对第21141976号“向東方花園國際酒店GARDEN INTERNATIONAL HOTEL XIANGDONGFANG XIANGD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荣记”于1995年在浙江临海创立,申请人以“新荣记”为核心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687156号“新荣記XINR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及宣传资料光盘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抄袭、复制,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及主创人员介绍;
2、所获荣誉、企业大事件;
3、宣传资料;
4、LOGO设计、相关合同、单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2016年8月30日之前的宣传证据及所获荣誉证据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预定;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快餐馆;咖啡馆;茶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向東方花園國際酒店GARDEN INTERNATIONAL HOTEL XIANGDONGFANG XIANGDONGFANG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并未提交作品发表等相关证据。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著作权标识亦未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