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48349号“汪汪队WANGWANGD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汪汪队WANGWANGDUI及图 23448349

阅读:105138 2021-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西子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0日对第23448349号“汪汪队WANGWANGD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西子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0日对第23448349号“汪汪队WANGWANGD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是申请人创作的畅销动画剧系列。二、在中国,《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自2014年起在爱奇艺、腾讯、芒果TV、乐视、土豆等知名视频网站均由播放。“汪汪队立大功”是该动画剧的中文剧名,“汪汪队”即为该动画剧的简称,这两个中文名称均已通过剧集的播放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三、鉴于申请人《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的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定会对公众造成混淆,侵犯申请人对该知名动画剧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五、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反复抄袭抢注“汪汪队”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的简介;

  2、维亚康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利声明;

  3、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维亚康姆荷兰有限公司的权利声明;

  4、《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集的节目授权合同及其中文翻译;

  5、《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的中国代理商授权合同及其中文翻译;

  6、《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中国视频网站播放的相关页面;

  7、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中的《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部分的网页截图;

  8、国内媒体对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玩具的相关报道;

  9、百度、谷歌对“汪汪队立大功”、“汪汪队”的搜索结果;

  10、有关保护“商品化权”的在先案例判决复印件;

  11、商标局将动画剧名称《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作为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相关决定;

  12、《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原件);

  13、《汪汪队立大功(中文版第一集)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原件);

  14、申请人出具的与Spin Master Paw Production Inc.的关系声明;

  15、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

  16、被申请人的公司信用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唐元昇于2017年4月7日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7日的第166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3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已于2020年10月20日转让予武汉西子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唐元昇还在第28类、第3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1535927号、第21535981号、第26492469号、第21536025号、第26490901号“汪汪队”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首先,争议商标“汪汪队WANGWANGDUI及图”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海报和剧集未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摄制的动画剧《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类似服务上开发该作品的衍生商品,或该作品的知名度已及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类似服务上,故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作品名称相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PAW PATROL》(中文译为汪汪队立大功)动画片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接触到该动画片的可能性很大。“汪汪队立大功”为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汪汪队立大功”相近,难谓巧合。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二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唐元昇还在第28类、第3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1535927号、第21535981号、第26492469号、第21536025号、第26490901号“汪汪队”系列商标。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申请人知名标识的情况下,注册多件与之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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