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良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59448号“百寿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其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百寿宁”,“寿宁”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寿宁”仅为其中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