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佳捷
申请人因第6365194号“奈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20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洗发液”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经公证的微信公众号截图;
二、经公证的微博截图;
三、授权书;
四、委托加工合同、生产许可证信息;
五、经公证的网页产品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六、经公证的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11月7日由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0年3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二、六不能证明申请人将“洗发液”等全部商品带入到市场进行实际商业流通。证据三显示申请人授权几米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为“奈丝”品牌的网络授权经销商,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四委托加工合同,仅为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产品,且未提交相应发票在案予以佐证其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