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博伦(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0431号“TIMBERLA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02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抛光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2016年08月19日至2019年0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抛光乳膏"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抛光制剂"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品牌介绍;
二、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三、被申请人经销商营业执照;
四、零售开发协议及附录;
五、2014至2019年被申请人品牌部分中国专卖店照片;
六、专卖店店铺及产品照片;
七、门店销售额审计报告;
八、被申请人品牌店铺列表;
九、相关荣誉证书;
十、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截图;
十一、《时报周刊》刊登的"添柏岚"品牌广告;
十二、"添柏岚"品牌产品在国内杂志、微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宣传的部分证据;
十三、广告投放服务协议;
十四、广告合同及相应发票;
十五、国内网络媒体、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国家图书馆的部分检索结果;
十六、类似案件裁定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抛光制剂"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上海汉梦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林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9月27日由林地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00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二显示被申请人许可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十经公证的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截图中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为天猫店铺的经营者,店铺中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鞋类清洁护理、多功能保护剂、打蜡皮革保护剂”商品,购买用户的评价中显示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擦鞋膏;皮革膏;皮革保护剂(上光);鞋擦亮剂;鞋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擦亮用剂;抛光乳膏、抛光制剂”与上述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擦亮用剂;抛光乳膏、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另外,复审商标使用的“擦鞋膏;皮革膏;皮革保护剂(上光);鞋擦亮剂;鞋蜡”商品与“洗发剂;洗涤剂;肥皂;研磨剂;香精油;香料;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化妆制剂;润肤露;百花香(香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擦鞋膏”等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洗发剂;洗涤剂;肥皂;研磨剂;香精油;香料;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化妆制剂;润肤露;百花香(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擦鞋膏;皮革膏;抛光乳膏;擦亮用剂;皮革保护剂(上光);鞋擦亮剂;鞋蜡;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