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90402号“觅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觅健康 26990402

阅读:89818 2021-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鹅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致群共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云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对第26990402号“觅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智能医疗大数据公司,专注于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申请人独创的“觅健”商标…

  申请人:厦门鹅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致群共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云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对第26990402号“觅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智能医疗大数据公司,专注于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申请人独创的“觅健”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175487号“觅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之意图,争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必将导致市场的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部分合作合同及发票;

  2、“觅健”官网及APP截图;

  3、申请人的部分荣誉证书及软件著作权证书;

  4、“觅健”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及相关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官网企业介绍;

  6、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觅健康”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觅健康”与引证商标“觅健”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6990402号“觅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觅健康 269904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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