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8651号“看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动画片;视频录制播放器”九项商品予以初步审定,放弃“网络通信设备”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九项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9895号“点看”商标、第19160362号“新看点”商标、第28659043号“好看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7895号“看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当前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九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九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