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吴区鸿山福泰广告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74449号“九万茶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7716号“九亩茶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18184号“九曲茶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九万茶农”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黑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