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02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7402995

阅读:123143 2021-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02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系共有商标,由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和保定冀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19784号“冀中兽药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02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系共有商标,由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和保定冀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19784号“冀中兽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声明书》证据显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4759号“雪玉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系申请商标权利人之一,并同意和保定冀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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