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23861号“耀目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4988号“耀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而被提出撤销申请,其依法应被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自2014年起便涉足偶像产业,目前已形成一套成熟、完整的“练习生招募、培训、运营推广”体系,“耀目计划”是申请人建立的新人培育、孵化的厂牌,经过宣传推广,也已与申请人建立的直接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商标网流程信息;常见搜索引擎关于“耀目计划”的查询结果;“耀目计划”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其余服务上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