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9750号“奕美蔻 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022600号“EM及图”商标、第34478295号“EM及图”商标、第11708348号“EM ESSEMESA及图”商标、第9943087号“FASHIO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虽然“EM”部分或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汉字“奕美蔻”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