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聚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84296号“聚儒 SHANGHAI JUR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除含有“SHANGHAI”字样外,还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聚儒”及图形,文字“聚儒”整体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地名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