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903574号“奕美蔻 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驳回复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