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娘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1526号“老炮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8327号“老炮台”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88217号“老炮”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无效宣告。上述两商标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