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0294号“长江存储 YANGTZE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925971号“长江生命科技”商标、第6535569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2054497号“长江商学院”商标、第6557231号“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6535381号“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9308095号“长江乐器 YANGTZE RIVER”商标、第11560489号“长江商学院校友会”商标、第6557227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6231684号“长江商务理财卡”商标、第38483732号“长江国际航运金融港 YANGTZE RIVER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FINANCE PORT”商标、第8648636号“长江 CHANG JIANG CPA及图”商标、第9429744号“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3769322号“长江电力”商标、第10686962号“长江出版传媒 CHANGJIANG PUBLISHING &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存储器芯片设计与制作公司,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图片及相关介绍资料、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参加FMS峰会资料、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资料、荣誉资料、在先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长江”,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