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78987号“长江存储 YANGTZE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570978号“长江水务及图”商标、第6535575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235930号“长江 CHANGJIANG SHENGTAI及图”商标、第4035040号“长江及图”商标、第6692302号“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6557286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41392603号“长江”商标、第16264984号“长江 CHANGJIANG及图”商标、第41397052号“长江数码”商标、第16235816号“长江幼教云 CHANG JIANG PRESCHOOL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存储器芯片设计与制作公司,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图片及相关介绍资料、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参加FMS峰会资料、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资料、荣誉资料、在先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七、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长江”,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