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古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45408号“HENGLY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9478号“HENGLYPOWER”商标、第8067174号“古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623号“天玲及图”商标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