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弘邦拓先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0814号“众邮快递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194号“众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3874号“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84828号“ZYE-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91844号“子烨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26466号“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构成要素、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目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百度百科资料、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众邮快递”、“EXPRESS”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EXPRESS”,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