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8548号“P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085607号商标、第7115929号商标、第8503884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请求不公开裁文,但未能提出正当理由,故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