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柳州雨你有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29394号“雨你有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汇,系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该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主观上无任何恶意及不正当目的,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若不予初审公告,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销售材料、申请人各平台账号信息、网络搜索结果、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雨你有瓜”为“与你有关”的网络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