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22751号“紫云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78075号“紫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74470号“紫云数据 UN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1613号“紫云易购 团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91743号“紫雲贡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已在相关联类别上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两商标现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紫云书院”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紫云易购”,引证商标四文字“紫雲贡芽”均包含汉字“紫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