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台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37751号“卡盘云 KAPAN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494号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0年7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2974号、第4861182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