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奋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08479号“N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622号“镭射机器人 NEO SHIFT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109号“neo及图”商标、第38623916号“NEO及图”商标、第39105807号“NEO DRAGON ARMOR及图”商标、第41300726号“NEO TOY及图”商标、第41953107号“尼奥时刻 Neo'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产品关系密切,该商标使用频繁且广泛,对申请人的利益关系重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或独立认读部分“Neo”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玩具;射箭用器具;运动用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