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物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无锡中物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5543号“健康智能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由“无锡中物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物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健康智能房”构成,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