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胡卤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47726号“辣卤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8220号“麻吉丫 辣卤Machi Duck To S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