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尔狄(广州)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0587号“韦尔狄生态客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0379号“韦尔狄生态 WEIERDISHE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的合同、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