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致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3298号“万家灯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6368号“万家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