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90905号“EC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8739号“ECO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国际注册第1311739号“ECOTEC MARCHI&FI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注册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