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1094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5310944

阅读:120435 2021-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国汉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北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10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281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国汉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北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10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281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宣传视频、品牌产品宣传网址;

  2、展会及产品图片、门店经营图片;

  3、产品邮寄快递单。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脚垫商品实物照片;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合同及发票查询信息;

  7、复审商标官网页面、脚垫进货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垫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品牌宣传视频为自制证据,亦未体现具体日期,且所涉及的商品为隔热膜,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品牌产品宣传网址仅为网站链接,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中的展会及产品图片、门店照片均系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日期,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中的快递单未显示具体商品及商标信息。证据4中的脚垫实物照片虽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但上述证据未显示具体日期,难以确定形成于复审期间内,亦不能证明上述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壬孚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但该份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需结合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证据予以认定。证据6中的购货合同显示上海壬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需方购买了1件标有复审商标的地垫商品,申请人虽提交了相关发票查询信息,但上述购货合同不能证明上海壬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7中复审商标官网页面截图为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具体日期,难以确认形成于复审期间内。证据7中的2张发票均显示上海壬孚贸易有限公司为购买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或其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531094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53109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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