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百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比索项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596186号“PROGET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226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来,申请人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生产,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申请人便开始将复审商标投入生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详细信息、复审商标转让证明、申请人和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截图;
2、申请人与北京市博物新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PROGETTI”品牌产品宣传册、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申请人与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5、申请人生产的家具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三水百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盥洗台(家具)等服务上。2019年6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佛山市三水区百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复审商标信息、转让证明、企业信息截图,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系申请人与北京市博物新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PROGETTI品牌设计项目计划书》,虽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但该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相关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5中的产品宣传册、产品及包装照片系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具体日期,难以确认上述证据形成于复审期间内;证据4中的合同无发票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