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旺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43995号“旺科·宏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774828号“Jing Sheng Garden及图”商标、第26023494号“BAMBOO VENTURE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