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245号“鳄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鳄鱼 606245

阅读:96679 2021-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三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245号“鳄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727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三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245号“鳄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727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6年08月05日至2019年08月0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进行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出品的鳄鱼品牌文化用品图册;

  2、申请人出品的鳄鱼品牌笔类商品的销售场所照片;

  3、申请人出品的鳄鱼品牌笔类和其他文具类商品在销售场所中的陈列照片;

  4、申请人出品的鳄鱼品牌笔类和其他文具类商品的样品照片;

  5、申请人出品的鳄鱼品牌笔类和其他文具类商品实物样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案件行政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鳄鱼恤有限公司于1991年0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08月10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自来水笔;画笔;画笔”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的产品图册、销售图片、样品照片等证据及证据5的实物样品均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并未提交销售合同或发票等销售凭证加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06245号“鳄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鳄鱼 6062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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