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澳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80053号“拉图隆河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662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7年03月18日至2020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2、宣传册图片复印件;
3、明星代言图片、店面照片复印件;
4、海关专用缴款书、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OEM订货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
1、相关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2、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苹果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白兰地;烈酒(饮料);樱桃酒”。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7年03月18日至2020年03月17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的OEM订货合同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贴牌定制“拉图隆河谷干红葡萄酒”;证据4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多次大量进口货物名称为“拉图隆河谷干红葡萄酒”的商品。结合宣传图片等证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