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18724号“有板有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有板有面 18018724

阅读:159671 2021-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蓝杉知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峰旭 申请人因第18018724号“有板有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306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蓝杉知本科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蓝杉知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峰旭

  

  申请人因第18018724号“有板有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306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蓝杉知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于2017年01月19日至2020年01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青岛蓝杉知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峰旭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青岛蓝杉知本科技有限公司第18018724号第43类“有板有面”商标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咖啡馆;3.餐厅;4.餐馆;5.旅馆预订;6.快餐馆;7.酒吧服务;8.流动饮食供应;9.茶馆”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80187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书;

  2、商标合作协议及发票;

  3、实体店铺及宣传物料、品牌文化设计图册。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餐馆;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咖啡馆;3.餐厅;4.餐馆;5.旅馆预订;6.快餐馆;7.酒吧服务;8.流动饮食供应;9.茶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2020年8月31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未涉及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亦非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餐厅等服务的证据,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证据3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尚未显示形成时间,亦无法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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