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06633号“红星 百年 白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28号“百年”商标、第35740367号“百年”商标、第6288819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然包含“白酒”二字,但该二字在商标中所占比例极小,且在商标中加入“白酒”这类通用名称符合商业惯例,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为该二字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宣传使用证据、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白酒”,使用在除“白酒”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