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84804号“QUANT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406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于2017年06月11日至2020年06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7184804号第42类“QUANTIL”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工商信息及公司章程等;
2、域名查询信息;
3、网页打印件及宣传册;
4、服务订单及服务协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排除。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器托管;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编程;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的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11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不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以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查询信息、服务订单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与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服务上可以得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