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96627号“LEE 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5782号“101°C”商标、第15181460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