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海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07452号“胡家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7567号“胡家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胡家花园”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