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47943号“秦岭平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秦岭平菇 48947943

阅读:26465 2021-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恒兴圆农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47943号“秦岭平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2549号“秦岭丹菇QINLINGDANGU及图”商标、…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恒兴圆农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47943号“秦岭平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2549号“秦岭丹菇QINLINGDANGU及图”商标、第1778734号“秦岭QINGLING及图”商标、第7609364号“秦岭”商标、第15843737号“秦岭臻果”商标、第15843738号“秦岭珍果”商标、第28796500号“秦岭基因库”商标、第36769168号“秦岭庄园”商标、第44649170号“秦岭及图”商标、第46918723号“秦岭雪珍珠”商标、第47735618号“秦山令”商标、第44780528号“秦岭水利”商标、第40051257号“秦岭论坛”商标、第36770755号“秦岭庄园”商标、第28814386号“秦岭基因库”商标、第22859161号“秦岭高山营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稳定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九已无效。申请人声明放弃除“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之外的商品,故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3.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1类上,鉴于申请人放弃除“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之外的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限于“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商品,我局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新鲜栗子、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秦岭平菇”构成,包含“平菇”,指定使用在“新鲜块菌、鲜食用菌”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蘑菇、蘑菇繁殖菌”商品上,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鲜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是否援引引证商标八已不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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