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47404号“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 47647404

阅读:105628 2021-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47404号“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860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95912…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47404号“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860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95912号“G•K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相同商标,即第3616257号商标的延续注册,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第3616257号商标注册日期,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书图片、分析报告图片、推荐信图片、店面图片、网页截图、发票图片、合同图片、媒体宣传图片、申请人维权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娇兰佳人 GIALEN”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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