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陵普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14649号“博森装备 POL SUN EXTRUSION M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242号“博森”商标、第6928118号“博森BOSEN”商标、第10979244号“宝仑 POLUN”商标、第28436816号图形商标、第44346230号“博森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博森装备 POL SUN EXTRUSION MAC”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文字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塑料加工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加工塑料用模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式输送机、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