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联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第22935971号“融点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已超出实际经营的范围,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企图以抢注他人商标来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2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第9、36、42、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32件商标。被申请人在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53件商标,其中诸多商标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处转让获得。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第9、36、42、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32件商标。被申请人在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53件商标,其中诸多商标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处转让获得。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这种不以生产使用为目的大规模的注册商标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