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955676号“UP&G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P&GO 8955676

阅读:130947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和合伙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55676号“UP&G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094号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和合伙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55676号“UP&G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094号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04月07日至2020年04月06日期间在全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全部商品上存在使用行为。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及其代理公司资质证明文件;

  2.产品图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配套合同及发票;

  4.2018-2020年报关单及相关发货实物照片;

  5.购销合同、汇款凭证、发票。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5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尚高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于2017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4月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7年04月07日至2020年04月0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报关单、购销合同、汇款凭证、发票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4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与纸手帕、卸妆纸巾、纸巾、纸制洗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制抹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8955676号“UP&G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P&GO 89556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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