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斯生活(厦门)家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培亮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5日对第37113623号“适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酥酥乎乎”、“LUYEECLOSTE”、“MIRACLE COFFEE”等众多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名下持有165件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是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国内及国外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专利信息;
3、申请人淘宝众众筹项目;
4、申请人线上销售渠道;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申请人的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材料、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7、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线下门店照片;
9、申请人销售数据;
10、申请人微博、小红书等社交推广平台照片;
11、申请人产品图片;
12、被申请人与李应会关联企业信息;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微博网页、天猫旗舰店照片;
1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对比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面条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是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面条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