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00210号“音君子YIN JUN 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音君子YIN JUN ZI 18900210

阅读:101082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立君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音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对第18900210号“音君子YIN JUN 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

  申请人:福建省立君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音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对第18900210号“音君子YIN JUN 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简介;

  2.“立君子”百度百科查询截图;

  3.微信宣传截图;

  4.企业用工合作管理协议;

  5.各地分店照片;

  6.宣传册、名片、物品照片;

  7.与广告公司聊天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但争议商标“音君子YIN JUN ZI”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与之类似服务所属行业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并产生混淆,从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门店照片、管理协议等证据多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广告等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8900210号“音君子YIN JUN 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音君子YIN JUN ZI 189002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7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